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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每方各奖0.1元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7-30 00:00:00 来源: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人:黄振东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湖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近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决定设立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奖励专项资金。

    该办法考核奖励的对象是建立了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煤矿、利用瓦斯发电的发电企业。考核煤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矿井在抽钻孔抽放量达到抽采设计要求,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矿年度内没有发生瓦斯事故,无较大以上其他事故。 
    奖励标准:煤矿按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0.1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0.1元。 
    文件全文: 
   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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