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煤炭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个人会员要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六条 入会需提交材料
(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可通过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下载;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简介及主要产品介绍一份。
第七条 协会收到申请单位资料后,由会员工作部进行初审,按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可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浏览国家煤炭工业网上信息 ;
(二)免费浏览及下载协会有关会议、学术论文等文献资料;
(三)免费获得《中国煤炭工业》会刊和《煤炭工业信息》等内部资料,投稿时同等条件优先选用;
(四)优惠获得会员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及学术研讨会议;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出国考察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除了享有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外,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申请成为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免费获得《煤炭工业信息》等电子版;
(三)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级会议及高层研讨峰会等;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单位除了享有为理事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申请并优先获得协会立项的重大研究课题;
(二)与协会共同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副会长单位除了享有为常务理事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工作动态、内部情况通报、煤炭经济运行各类分析简报、煤炭经济预警预测报告、煤炭经济年度报告等信息资料电子版;
(二)国家煤炭工业网及时报道副会长单位的活动动态;
(三)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副会长联络员会议,及时了解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会员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会员服务的资讯平台、专业发展平台、科研活动平台和高端研讨平台等。
(一)资讯平台,包括《中国煤炭工业》、《煤炭工业信息》、专业会议论文、网络资料库等信息。
(二)专业发展平台,包括会员专业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等。
(三)科研活动平台,包括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讨活动、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相关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高端研讨平台。包括系列高级论坛、煤炭发展理论研讨会等方式,针对我国煤炭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决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直接汇入协会账户。
第十六条 协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届满时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以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标准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会员工作部。
第十九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单位原代表的会内职务,须经协会考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遗失时,应向协会书面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编号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应交回会员证书,由协会在网站上公布。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