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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费应整体改革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08-17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报 发布人:黄振东
    据统计,目前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税费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另外,各部门还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等。今年,国家又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从13%提高到17%。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承受的各种税费名目繁多,税费负担重。据了解,有的煤炭企业综合税费已超过收入的30%。针对上述情况,今年“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要求“清费立税”,实行资源税费的整体改革,以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从上述税费的设置时间来看,既有计划经济的产物,又有改革时期的新内容,其中必然存在体制性的转型问题,也存在利益纠葛。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有关方面都要求提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而且各唱各的调,各自都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合奏起来就不协调了。因此,对资源型企业如何整体设置税费、解决税费分配问题,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资源税的变迁
    1984年9月28日,国家财政部出台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定价、投资和确定利润,资源税征收无法达到这一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资源的市场价值逐步显现。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开始到2006年9月分别对23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炭资源税额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征收标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资源为支柱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身就面临着环境、就业的压力。但是,随着资源产品价值的不断提升而产生的溢价,上述23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难以获得,国民财富流失得不到补偿。因此,这些资源丰富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呼吁要调高资源税征收标准。
    因此,再一次的资源税改革又在酝酿之中,并有渐行渐近的趋势。针对现行资源税的各种缺陷,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确定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的思路。从征收范围来看,目前资源税征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这七大类税目仍未包括一些自然资源,如水、地热、森林、草场等。一些专家认为征收范围的扩大,将提高资源税的税基,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当地各种自然资源。
    资源税的作用
    200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明确要求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国家将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资源税设置的初衷,既调节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益,又增加产煤地区政府财政收入,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
    能承担多大的重任
    有专家提出,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可以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目前,就资源税征收办法而言,无论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都是以资源产出的产品价值量来计算,并不能体现出煤炭资源的回采率高低。资源回采率高低取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矿业权价款与产出率的效率,取决于市场上资源的稀缺程度,还取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所以资源税的高低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和价值。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地质构造复杂、开采条件差异大,各地的开采成本千差万别。因此,从税制设置的公平原则来讲,税基和税率应该充分体现资源开采的成本。无论资源税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都无法体现煤炭资源开采的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资源税原来的税率确实太低,没能反映资源价值。改变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可以反映不同品种不同的价格,解决级差的问题。但是,这种征收办法不能反映开采的成本。在资源税改革方案中,曾有专家提出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开采成本,分类设置税基标准,这样以上问题就都解决了。但是提到操作层面,税收部门认为该方案征收成本高,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征收难度大。
    有专家把解决当地的环境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问题作为提高资源税税率的理由。实质上,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主体,确定了“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据了解,有的省份已经开始吨煤提取10元,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重复征收资源补偿费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从当年4月1日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该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第五条还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是衡量矿山企业资源回收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但在征缴过程中,对某一类矿山或企业使用何种核定及实际的开采回采率,工作面、采区还是矿山,现行法规无明确规定。核定开采回采率及实际开采回采率确定的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审批部门不明确,在使用上缺乏法律依据。
    更让资源型企业难以接受的是,2001年国家财政部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部分资金成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许多专家认为,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性质趋同,存在重复征收现象。现在国家在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另外,资源勘探已经走上市场化轨道,那么矿产资源补偿费就更没有征收必要了。所以,专家建议按照“清费立税”原则改革,取消资源补偿费,或将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从根本上规范资源补偿费征收不规范、使用不当和不合理行为。
    企业税负有多重
    对煤炭企业征收的各种税费,粗算了一下:
    1.增值税。今年1月至5月,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应缴增值税折算吨煤49元。
    2.资源税。现行的标准是原煤每吨2元至5元,焦煤每吨8元。
    3.资源补偿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占销售收入的1.2%。1月至5月,折算每吨4.8元。
    4.采矿权价款。据调查,如按煤矿产出量缴纳价款,动力煤每吨5元左右,炼焦煤每吨8元以上。
    5.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据调查,每吨1元左右。
    6.环境治理保证金。目前,各地实施的标准为每吨10元。
    7.企业转产发展基金。山西实施的标准为每吨5元。
    8.价格调节基金及可持续发展基金。目前,山西征收的可持续发展基金,平均为每吨22元。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吨3元至51元。
    以上8项税费是省级以上政府明确征收的科目,合计吨煤100元。如果再加上铁路建设基金和港杂费,吨煤约120元。据了解,目前,内蒙古东部的褐煤销售价格为每吨140元左右。由此可见,企业实施成本完整化必然亏损。
    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增值税由原来的13%提高到17%,煤炭实际增值税费提高了2.5个百分点至3.89个百分点。今年前5个月,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应缴增值税491亿元,同比增加109亿元,增长28.5%。预计全年增值税超过1000亿元,同比增加200多亿元,明显增加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提出减轻企业负担应对挑战。然而煤炭企业既要应对需求下降、价格下降的压力,又将面对政策性成本的增加。
    一些专家认为,资源税提高可以通过煤炭价格的提升得以转嫁。煤炭企业的相关人士却对这一观点普遍表示怀疑。目前煤炭市场行情并不理想,煤炭价格持续走低。归根结底是由于目前下游的行业尚未复苏,需求还没有真正启动。在这种情况下,由资源税改革造成的成本增加是很难转嫁到下游企业去的。因此,此时就断言煤炭企业能通过价格调整来减缓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冲击还为时过早。
    某煤炭企业负责人说,他也明白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但是,今年下半年是不是最好的时机,实在不敢确定。这次资源税的改革要提高税率一倍以上,对我国微利的大型企业又一次加重了负担,可能会变成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存,必然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复现象。这在其他主要产煤国家都是没有的,因此,建议国家对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实施整体改革,对各种税费重新定位和梳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以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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