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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有序推进煤企兼并重组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04-28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网 发布人:黄振东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 方君实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年,也是煤炭工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关键年。经过多方酝酿,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若干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煤炭工业发展现状、准确判断煤炭工业发展方向、尊重各地首创精神、汇集各方实践创造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理解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重大决策,事关煤炭行业能否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大局,事关煤炭生产关系能否适应煤炭工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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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乡镇煤矿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炭供需紧张矛盾,支持了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有益补充。应该说,这种生产关系适应了改革开放后十多年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乡镇煤矿尤其是小煤矿数量剧增,一度曾达8万多个,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矛盾突出。从1998年起,国务院加快煤炭行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继实施关井压产、减人提效、改革改制等政策,对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资源枯竭、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矿井实施政策性破产,全国煤矿数量由8万多个减少到2003年的2万多个。2003年以后,煤炭工业逐步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建设,同时,全面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最低产能门槛,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国关闭小煤矿9000多个,淘汰落后年产能约5.3亿吨。目前,全国小煤矿数量已降到1万个以内。但总体而言,我国煤矿企业数量尤其是小煤矿数量仍然较多,生产要素相对分散,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较低,不利于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在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大中型现代化煤矿尤其是千万吨级特大型矿井和露天煤矿成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多、小、散、乱”的煤炭格局、“小煤保大电”的煤炭供应结构,已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实施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数量,扩大煤炭企业规模,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快速提高。一是煤炭产业是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通过兼并重组推动煤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有利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煤炭属大宗产品,产品差异性小,市场竞争激烈。规模经济有利于煤矿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三是通过兼并重组,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四是只有整个行业内存在有支配力的企业,才能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大体均衡,减少产业内的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五是通过兼并重组,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扩大煤矿企业规模,有利于提高我国煤炭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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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建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显著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从发展环境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兼并重组创造了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打破了约束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条条框框,资源、劳动力、技术、资金等要素市场逐步趋向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强,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在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企业可根据政府制定的兼并重组总体规划,按照市场规则选择合适的兼并重组对象、兼并重组途径和重组后合适的发展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实现企业重组后的规模效应、组合效应和集约效应。
  其次,从供求关系看,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有利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煤炭需求旺盛,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办矿的积极性持续高涨,煤矿建设规模持续大幅扩大,带动了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实现了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至2009年,我国煤炭生产以年均6.1%的增幅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年均10.56%的增长,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新建煤矿项目产能的逐步释放,煤炭供应能力的不断提高,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的逐步下降,煤炭需求增幅趋缓,国内煤炭供需矛盾将逐步缓和,兼并重组不至于影响全国煤炭供需总体平衡,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了有利时机。
  再其次,从市场主体看,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煤矿企业迅速成长,有能力承担起兼并重组的重任。虽然我国煤矿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生产力水平参差不齐,但也拥有如神华集团、中煤集团等国内外知名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2010年,全国千万吨级以上煤矿企业集团有43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5%以上。其中,亿吨级特大型企业集团5家,产量7.98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4.9%;5000万吨级大型企业集团10家,产量6.19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9%。这些资金实力雄厚、管理水平先进、产能规模较大的煤矿企业集团,具备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将成为全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参与主体,为提升我国煤矿企业整体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从技术条件看,煤炭工业技术水平的大幅提高为兼并重组提供了强劲的内在动力。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顺应规模化、集约化、高效率的发展趋势,大力加强产学研的有机融合,煤炭领域科技进步成果显著,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已具备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大型现代化煤矿的能力,年产600万吨综采成套技术装备成功使用,国产选煤设备已基本满足大型选煤厂建设需要,千万吨级矿井建设技术已经成熟。相继建成投产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矿井,千万吨级煤矿有37个,年产能4.35亿吨。2009年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为60%以上,比2005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原国有重点煤矿全员效率达到5.4吨/工,较2005年提高了32%。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为大部分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打破资金和技术等限制,利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管理改造提升矿井生产水平,带动企业发展水平升级提供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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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明确了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为当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明了方向,对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贯彻落实好。近日,国家发改委又将落实《若干意见》的分工方案下发到各地、各有关单位,并召开了推进工作会议。各地在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企业兼并重组与健全体制机制相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仅涉及参与企业的利益调整,而且涉及政府部门的利益。为保证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使参与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必须破解煤矿企业跨部门、跨地区兼并重组的体制性难题。同时,要健全行业管理体制,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在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规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支持外地企业对本地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同时,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兼并重组工作的监管和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保证重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保障兼并重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途径,鼓励通过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地区间签订兼并重组后的利益分成协议等方式,确保煤矿所在地的地方利益,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按照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调整相关部门职能,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系,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积极高效地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第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尊重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为以间接管理为主,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改进管理服务和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要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在严格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由兼并重组各方协商确定煤矿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股本。兼并重组要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以等价交换为基础,平等协商,共同实施。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受体制和机制因素影响,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兼并重组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从煤炭行业本身来看,煤炭具有自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煤炭开采具有高风险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点。大多数小煤矿装备水平低、开采工艺落后、安全基础差、事故发生率高,加上目前许多被兼并的小煤矿存在资源接近枯竭、地质资料不全、基础数据不全、风险高、能力低、兼并成本高等问题,许多大中型企业主动参与兼并重组的积极性有限。另外,煤矿资产构成较为复杂,阻碍兼并重组的影响因素较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兼并重组的效果。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第三,坚持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导作用与调动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性相结合。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主要目的是坚持发展先进,淘汰落后。在确定主体方式上,应坚持市场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物权,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格局。
  就当前煤炭工业发展现状来看,大中型国有煤矿企业代表了先进生产力,是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主体,应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大中型国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除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近年来,部分股份制煤矿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具有较高的整体技术管理水平,具备了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条件,在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也应积极调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
  在确定主体方面,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不以所有制为标准衡量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资格,而要坚持“生产力第一”的标准,扶植先进、淘汰落后,按照市场规则对企业资源、资产、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进行比较,合理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小煤矿众多、缺少大型煤矿企业的地区,可将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确定为兼并重组主体,或引进水平较高的大型煤矿企业,将其作为主体,推进联合重组。
  第四,坚持产权重组与提升企业发展水平相结合。兼并重组是煤炭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同时也是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有利时机。在产权重组过程中,要坚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目标,着力推动重组企业制度创新、技术进步。要积极推动重组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劳动、用人、分配机制改革,充分激发企业活力。大力推动重组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其进行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要注意做好重组后的产业整合、管理对接、文化融合,努力形成整体竞争力,提升企业发展水平。一要大力推进重组企业所有生产要素的有机融合,优化产业布局,发挥组合效应,获取规模效益。二要扎实做好管理对接。从战略、规划、预算、制度规则、风险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对接,将重组企业及时纳入本企业管理体系,同时注重借鉴推广其成功管理实践。三要努力实现文化融合。要注意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展先进文化,丰富企业文化内涵,促进企业生产关系的改善,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总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改善煤炭生产关系,促进煤炭生产力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广大煤矿企业应充分把握并用好这个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积极主动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升企业发展水平,为煤炭工业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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