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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兼并重组中的“三类隐患”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8-16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报 发布人:黄振东

    一个时期以来,煤矿重大事故相对集中。在这些事故矿井中,整合煤矿占了很大比例。分析原因,兼并主体没有实质到位,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成为共性问题。在产煤大省山西,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形,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特别是严防“三类隐患”,已成为山西推进重组、扫清障碍的关键。

    “过渡井”违法生产

  “过渡井”明知是“秋后的蚂蚱”,产出与投入倒挂;在不承担主体责任的前提,容易进行突击性生产

  “过渡井”,即过渡期生产矿井,源于山西省在2009年资源整合过程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具体是指原来证件齐全有效、已经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变更,或正在办理证照变更的生产矿井中,批准保留到2010年底必须关闭的矿井。这类矿井之所以成为防控重点,原因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无安全投入内在动力机制和资金支持。由于“过渡井”将于2010年底关闭,企业明知是“秋后的蚂蚱”,产出与投入倒挂,存在得不偿失的问题;从整改时间来看,由于这些小煤矿在兼并重组整合前,安全基础条件差,短期内通过整改实现壁式开采,客观上也不可能。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矿主短期性经营思想严重,甚至采取掠夺性生产。
  二是无健全的内部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当前,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部分原有的被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体制实际上已解体,但兼并主体由于诸多因素制约,不能进驻或进驻没有进行实质性接管,无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权利。而原矿主打着“过渡井”的旗号,在不承担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容易进行突击性生产。
  三是无规范的生产约束机制。有的“过渡井”无视山西省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行复产复工。有的“过渡井”名为开采本矿界内资源,但由于井下早已相互贯通成为“一体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这种生产不仅自身不安全,而且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四是无稳定的煤矿职工队伍。

    重组煤矿层层转包

  一个矿井被2个或多个包工队承包,承包者各自为政,虽近在咫尺,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目前,有的兼并主体将掘进工程、生产系统、采煤工作面以大包形式承包给包工队,然后由包工队自行组织队伍、自行决定发放工资,并按承包合同向兼并主体企业上缴利润。
  兼并主体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形式,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资金紧张。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三是一些兼并主体对煤矿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实行转包经营,危害极大。其一,与煤矿企业现代化的方向背道而驰,是以往小煤矿经营管理的翻版。其二,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指挥系统。一个矿井被2个或多个包工队承包,承包者各自为政,虽近在咫尺,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梗阻”现象必然经常出现。其三,权责不一致导致安全责任“悬空”。作为发包方的兼并主体,在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时,其内容虽然多有“既包产量又包安全”的要求,但安全往往依靠承包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承包者,只注重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赶工期、超进度,认为出了事有大公司“兜底”,发生重大事故后仍由兼并主体埋单,既无承担安全风险之虞,又无安全管理之责。其四,职工流动性大,影响矿区的和谐稳定。

    建设矿井“早产”

  只要矿主提出“申请”,经简单“报批”,生产能力就成倍或几倍提升,此种情形潜伏着严重隐患

  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部分矿井未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只要矿主提出“申请”,经简单“报批”,生产能力就成倍或几倍提升。这样的矿井,被人们形象地称作“早产儿”,潜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一,矿井运输、通风系统不协调,极易酿成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这类矿井绝大多数存在重生产投资、轻安全投资的倾向。其运输系统能力远远超出矿井设计能力,而通风、排水及供电等系统建设严重滞后,五大系统不合理、不科学,尤其是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其二,矿井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同步,是煤矿企业安全的“致命伤”。这类矿井往往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没有及早培养一支良好的工程技术队伍,煤矿的管理仍然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具有严重的“先天不足”。
  其三:矿井建设不规范,严重建反了国家依法办矿的宗旨。由于这类矿井没有严格履行矿井建设审批程序和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措施,扰乱了煤矿开采和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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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针对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山西省政府对晋政办法(2010)8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地方主体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和其他在山西煤炭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大同煤矿集团、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集团、晋州煤业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煤炭主体企业承担对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所属煤矿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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