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23:01 星期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
首页 >> 历史资料 > 研究报告 > 正文
煤炭行业税费过快增长形成重负令人堪忧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发布人:黄振东
    近几年,我国煤炭企业税负过重问题一直困扰着煤炭企业,且还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严重制约煤炭企业健康发展。
    一、煤炭企业税费过重己成为不争的事实
    目前我国有19税种,除烟叶税、船舶吨税和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其他均有涉及。据不完全统计,煤炭企业负担的各类税费超过三十余项,综合税费负担率达13%以上,是一般加工和制造业的2-3倍。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加大了煤矿资源税和环境税费缴纳比例,目前又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政策;近年新增的税费负担还有: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水土流失补偿费、资本收益、探囊取物矿权采矿权价款等;将要出台的政策还有资源税改革、环境税、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负担。
    二、交叉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增值税抵扣没考虑煤炭行业作业特点是造成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
    1、煤炭资源费用名目过多,功能重合。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后,煤炭企业获取和开采煤炭资源不仅要交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名目繁多。从资源税、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义和征缴用途来看是一致的,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复收费。且多渠道列支,使资源成本分散,过重的资源成本不仅得不到真实反映,也缺乏进入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径。
    2、不合理收费现象大量存在。如铁路建设基金。二是地方性收费项目多、标准高。如安徽省各级政府制订并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据不完全统计不下20余种。这些项目有些是依据法律文件征收,有的则是地方政府文件。山东省济宁市印发文件,要求企业按照8元/吨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成为企业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最大的税费支出项目。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剧了企业税费负担。
    3、煤炭工业增值抵扣范围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09年9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113号文,提出“煤炭企业建造矿井和巷道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不能抵扣”;煤矿开采是个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并以这些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提升、通风、排水等,构成整个煤矿的作业系统。煤矿采准巷道是伴随煤矿开采活动结束而消失的,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大,约占到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0%以上。这些煤炭企业开采必须的费用不能抵扣,使煤炭企业成为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企业不仅没有得益于税改,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煤炭企业增值税率经抵扣后仍增长2-3个百分点,成为增值税转型的实际受害者,明显有失政策公允。
    三、合理减负,推动煤炭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合理规范增值税抵扣范围。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财税字(2009)113号文下发补充通知,明确煤炭企业抵扣“采准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的进项税额。对煤炭企业占成本较大的塌陷治理、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资源购置及运输环节发生的费用,应按17%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
    2、调整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要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二是取消功能重复的不合理的地方性收费,建议取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重复计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三是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杜绝随意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统筹煤炭企业税费改革。建议国家综合考虑煤炭企业的税费种类设定和标准,在目前煤炭行业税费没有理清之前,暂缓资源税改革、环境税等新的税费政策;或在资源税改革、环境税等新的税费政策出台之时统筹煤炭企业税费改革,使煤炭企业总体税负维持在增值税转型之前水平之内,体现税费政策的公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能源经济研究所 孙长云)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各类新闻,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
 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主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承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与信息部

技术支持:北京中煤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京ICP备190060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339号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官方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