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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看美国能源管理体制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5-07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发布人:黄振东
    一、美国实行政监分离的能源管理体制
    1、美国能源部(DOE)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综合能源战略和政策。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发展与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开发安全、环保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新产品,管理核武器、核设施及消除核污染,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油品加工、环境治理等方面作监管分析、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等。该部下设14个职能部门,约有1万多名政府雇员。除能源部外,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矿产管理局、联邦环保署、劳工部及运输部等其他政府部门也有部分油气资源管理的职责。
    2、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是一个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FERC所有的决定可由联邦法院审议,而不是由美国总统和国会审议。FERC实行自筹自支,通过收取其所监管的企业上缴年费来支付其运行成本。
    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期5年。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下设6个专业监管办公室,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具体包括监管跨州的电力销售、批发电价、水电建设许可证、天然气定价和石油管道运输费。还负责批准和许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跨州的天然气管道和非联邦的水电项目。
    为了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天然气法》,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还有与能源监管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二、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FE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20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主要职责是协调联邦水利开发。
    1935年,FPC被改组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水电和跨州的电力。
    1938年通过的《天然气法案》赋予FPC管理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批发业务的权力。
    1942年,FPC的职能扩大到发放天然气设施建设许可证。
    1954 年,最高法院决定,FPC的职能扩展到跨州贸易中的所有天然气井口销售。
    1977年,众议院通过了《能源部组织结构法案》,将各类与能源有关的机构并入能源部,以应对能源危机。同时,众议院将FPC更名为FERC,并保留了其独立的监管地位。该法案还将监管跨州石油管道的职责从州际商业委员会转给了FERC,但是,FERC失去了管辖天然气和电力进出口的权力。 
    1978年,FERC 被授权协调各州内和跨州市场的天然气井口销售。 FERC还负责加强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和《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规定的小型发电项目。
    1983年, 众议院取消了对天然气井口价格的监管。同时,FERC 承担了加强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竞争的工作。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授权FERC对主干传输系统实施强制的可靠性标准,并对操控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实体处以罚款。FERC的职能还包括:
    监管用于跨州贸易的天然气的传输和销售; 监管跨州贸易中的管道石油的运输;监管跨州贸易中的电力传输和批发; 私营、市和州的水电项目的许可和核查; 批准跨州天然气管道和储备设施的选址和废弃,保证LNG接收站的安全运行和可靠;确保跨州的高压输电系统可靠性;监控和调查能源市场;对于违反FERC能源法规的能源实体和个人处以民事惩罚; 监督与天然气和水电项目有关的环境事务以及重要的电力政策倡议;管理受监管公司的会计、财务报告和行为。
    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能源监管方面的分工
    美国的能源监管权分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它们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FERC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 PUC)通过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力等监管手段,实施对资源、产业、市场的有效监管。
    以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管理为例,跨国和跨州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对国际和州际大中型管道建设及运营企业的经济、技术、环保能力的审查,对跨州管道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放弃运营后的设施清除的审查和监督,对跨州管网运输公司制定的运输服务质量、数量标准和服务费率的审查和监督等,由FERC承担。完全位于一州境内的油气运输管道管理工作则由州政府负责。
    此外,以下事务也主要由各州PUC负责:监管向消费者零售的电力和天然气销售;批准发电、输配电项目的实体建设;不包括水电站和一些位于“国家电力传输走廊”的电力传输项目;监管市政电力系统、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等联邦电力营销机构的行为,大多数的农村电力合作社;发放州水质证书;监督石油管道的建设;石油设施的退役;石油企业的并购;穿越或位于外大陆架的管道安全或管道运输;监管地方天然气配送管道;开发和运营天然气车辆等。
    四、FERC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FERC主要拥有以下权力:市场准入审批,价格监管,受理业务申请,受理举报投诉,行使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等。此外,FERC还负责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等。
    1、市场准入。如对石油市场的准入,监管内容包括从业资格的认证审定,组织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招标和许可证发放,对矿权使用和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对作为矿区使用费征收依据的油气产量水平进行评估等。
  2、价格监管。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管道服务和开放;监控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制定费率或价格公式,提出最高限制或最低限价等。
    3、受理业务申请。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对能源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这两种形式实现的。企业要办理业务许可事项,如更改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或者服务条款,要求监管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或者消费者要求相关的公司进行赔偿等事项,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文字申请材料。对重要公共设施和重大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审批长距离油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决定海上石油设施的建设与停用,监管长距离油气管道的运营等,对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4、受理举报投诉。主要有两种方式:热线电话和书面举报投诉。对电网接入、互联纠纷、供电服务质量、电费账单等的投诉举报案件,90%以上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进行解决。如果非正式协调不能解决,则进入监管机构的正式程序,通常由监管机构的行政法官进行听证和裁决,直至最终上诉到法院判决。
  5、行政执法与处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除拥有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和定价权以外,还拥有强大的执法队伍和行政处罚权力。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可以对每件市场违规案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对恶意操纵市场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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