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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5-04 00:00:00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人:黄振东

  当前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会议确定了2010年九项重点改革任务,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实际上,全国“两会”以来,加快资源税改革再次被提上议程,成为热点话题。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提交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均将推进资源税改革列入今年改革重点。
  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新增税种,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当时的设计思路是想通过征收资源税达到保护资源、限制矿产开采的目的。但由于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甚远,征税对象分别以吨或千立方米为单位,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据统计,从1999年到2008年,我国资源税收入由62.86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但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分别为0.61%和0.52%。另外,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开发利用如今已相当普遍,却没有对其征税,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这显然与目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一致,因此,我们也应从税制的构成要素上改革。
  由于目前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征不能凸显资源稀缺性的特征,资源利用成本低,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经济增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的。由于税率过低,税额取决于自用和销售数量,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储量消耗、资源利用的回采率和环境影响无关。因此,无法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可持续成本内在化,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也造成企业缺乏升级转型的动力。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披露,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过程中,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大弃小,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当前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引导经济发展由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为特征的粗放型方式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加快推出资源税改革,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地区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资源税改革涉及到现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因此,围绕资源税改革的争论也异常激烈。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反对观点:一是认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势必导致资源性企业的成本大幅增长,将使许多企业难以承受;二是担心资源成本的提高最终会转嫁到终端消费者,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就此,笔者以为,只有改变目前的资源税从量计征,提高资源税率,才能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一方面促使企业加大对节能技术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研发投入,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资源税的征收用于反哺资源区域的经济与民生建设,并增加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而关于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将价格上涨因素传导到终端消费者,笔者以为只要资源税改革合理,并且征收的资源税保证用于增加惠及民生的公共事业的投入,就不会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回升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能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如购买小排量的汽车,抵制高能耗的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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