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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资源实现规模化开发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1-12 00:00:00 来源:内蒙古煤炭资源实现规模化开发 发布人:黄振东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入手,全面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煤炭资源规模化开发,提高了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使煤炭资源开发走上了健康、科学的发展轨道。

内蒙古矿产种类多,具有能源矿产品种齐全、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稀土资源得天独厚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稀土和有色金属生产基地。矿业年总产值近900亿元,占全自治区工业总产值的1/3左右。但是,矿业开发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矿山规模小,矿山布局不尽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安全水平低,资源浪费比较严重。

针对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连续出台4个文件,实施了以煤炭工业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目前,全自治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已全部完成整合工作。通过整顿整合,已关闭小煤矿852个。

内蒙古煤炭资源整合的主要做法:一是确定整合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整合后的煤矿必须主体明晰,有一套有效证照、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回采率要符合国家要求。同时规定,新建煤矿地下开采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吨/年。二是合理规划,明确目标责任。自治区政府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山安全现状及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盟市保留煤矿的数量、标准,并要求以盟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三是政策引导,鼓励整合。对主动整合并达到要求的煤矿,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优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将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划入整合煤矿,支持其规模生产。四是整合中妥善处理利益调整问题。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坚决予以关闭,其剩余资源由周边合法保留矿山进行整合,并给予关闭煤矿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由多个煤矿整合的区域,由整合各方充分协商,进行联合重组或由新的主体统一收购;对于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地方煤矿,如影响统一开采的予以关闭,不影响统一开采的,由双方协商调整井田范围,实现垂直划界,明确开采范围。五是重新设计,规模开采。凡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和技术改造,采用一个系统,规模开采。资源整合给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积极成效:一是实现了煤矿规模化开发。据统计,虽然在整合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00多万吨,但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自治区矿井单井年生产能力由整合前平均不足9万吨提高到70万吨。二是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得到提升。通过整顿整合,地方煤矿全部淘汰了传统的房柱式开采工艺。煤矿技术改造彻底完成后,矿井机械化程度将达到80%,资源回采率将提高20%以上,年均节约煤炭资源至少4000万吨,相当于新上30余座百万吨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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