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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私出国护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 发布人:黄振东

中煤协会人事〔2010〕146号

各部室、所属单位,各代管协会:
    根据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和《国资委出国(境)人员审批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人事〔2003〕32号),以及近日国资委人事局下发的《关于因私出国护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人事〔2010〕33号)的要求,为落实2010年中央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人事关系在协会的职工持有因私护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培训部负责协会各部室、所属单位和各代管协会处级以上人员(含副处级、副处级干事,不含退休人员,以下同)因私护照的管理。
    二、处级以上人员如需申请办理因私护照,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培训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处级以上人员已持有的因私护照,须统一交人事培训部管理。使用时,填写《借用因私护照登记表》(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培训部办理借用手续。用后15日内退还人事培训部。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处级以上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统一收齐后,于8月20日前送人事培训部(总局大楼C412),联系人:高莉、胡连辉,电话:64463347。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借用因私护照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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