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协会人事〔2010〕146号
各部室、所属单位,各代管协会:
根据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和《国资委出国(境)人员审批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人事〔2003〕32号),以及近日国资委人事局下发的《关于因私出国护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人事〔2010〕33号)的要求,为落实2010年中央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人事关系在协会的职工持有因私护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培训部负责协会各部室、所属单位和各代管协会处级以上人员(含副处级、副处级干事,不含退休人员,以下同)因私护照的管理。
二、处级以上人员如需申请办理因私护照,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培训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处级以上人员已持有的因私护照,须统一交人事培训部管理。使用时,填写《借用因私护照登记表》(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培训部办理借用手续。用后15日内退还人事培训部。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处级以上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统一收齐后,于8月20日前送人事培训部(总局大楼C412),联系人:高莉、胡连辉,电话:64463347。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借用因私护照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