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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07-13 00:00:00 来源: 发布人:黄振东

中煤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字〔2009〕26号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并于近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同时指出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实施对各单位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使广大财务人员全面学习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领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内容、要点和精髓,尤其是涉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等问题,更好地做好准则新解释的贯彻工作,切实提高广大财务人员业务技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决定组织举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的组织与交流
    请各单位加强组织与宣传,把文件转发到下属基层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班,并确定专人带队。
    二、培训内容及授课老师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5、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6、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7、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培训班将邀请财政部参与相关政策制定的专家授课。
    三、参加对象
    各单位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四、培训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09年8月21日至28日,报名截止8月15日;
    地点:桂林市(8月21日报到)
    第二期:
    时间:2009年9月11日至18日,报名截止9月5日;
    地点:成都市(9月11日报到)
    具体培训地点及相关事项待代表报名后另行通知。
    五、费用
    1. 培训费:900元/人(不含食宿费等);
    2.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组团8人以上的团队,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其团体活动。参加培训人员请填好报名回执表,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处。
    培训处联系人:王彩清    赵 非
    会务咨询电话:010-63811646  63810746 
    会务传真:010-63811687       会务手机:13910635092
    监督咨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
    负责人:高莉  李迎春
    监督电话:010-64463336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七、培训证书及财务报销
    参加培训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制的培训证书,证书编号可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查询,证书可作为行业内评级与考核参考。请自带 2 张 2 寸证书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财务报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作为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各单位把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差旅费报销与结业证书挂钩,对没有正常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采取不报或少报差旅费用的措施,从而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严肃送培人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本通知在“国家煤炭工业网(www.coalchina.org.cn)”“人事
    培训”栏和“中国煤炭培训网(www.coaledu.cn)”的“培训动态”栏均有公布,欢迎各单位上网查阅、下载。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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