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协会,各煤炭企、事业单位:
2008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提升各单位消防工作有关人员的理论素养与业务水平,全面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值此新《消防法》出台之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决定组织举办新《消防法》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班的组织与交流
请各收文单位加强组织与宣传,把文件转发到基层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培训班,并安排专人带队。
二、研修内容
1、全面解析新《消防法》;
2、新旧《消防法》异同分析;
3、煤炭行业消防工作现状及如何应对;
4、经验交流。
届时将邀请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安部培训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及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授课,并与学员代表交流、互动,共同研讨和答疑。
三、参加对象
各煤炭行业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消防(安保)部门、应急求援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及其他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四、研修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08年12月19至26日,报名截止12月15日;
地点:成都市(12月19日报到)
第二期
时间:2009年1月10至17日,报名截止1月4日;
地点:厦门市(1月10日报到)
具体研修班地点及相关事项待代表报名后另行通知。
五、费用
1. 培训费:900元/人(不含食宿费等);
2.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组团8人以上的团队,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其团体活动。参加培训人员请填好报名回执表,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处。
培训处联系人:陈海坤 赵非
会务咨询电话:010-63811646 63810746
会务传真:010-63811687 会务手机:13910635092
监督咨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
负责人:高莉 李迎春
监督电话:010-64463336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七、培训证书及财务报销
参加培训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制的培训证书,证书编号可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查询,证书可作为行业内评级与考核参考。请自带2张2寸证书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财务报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作为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各单位把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差旅费报销与结业证书挂钩,对没有正常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采取不报或少报差旅费用的措施,从而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严肃送培人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本通知在“国家煤炭工业网(www.coalchina.org.cn)”“人事培训”专题的“培训动态”栏和“中国煤炭培训网(www.coaledu.cn)”的“培训动态”栏均有公布,欢迎各单位上网查阅、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