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字〔2011〕 32 号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协会,各煤炭企事业单位: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
深入理解《煤炭法》修订的备景与意义,研究和学习新修订的条款和内容,根据《煤炭法》进一步推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的组织工作
请各收文单位积极转发文件,认真组织涉煤领域中层(含)以上干部参加培训班,做好统筹安排,并确定专人带队。
二、参加培训人员
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协会、煤炭企事业单位涉煤领域中层(含)以上干部。
三、培训内容
1、解析新《煤炭法》出台的备景、意义;
2、全面解析新《煤炭法》的各项条款;
3、新旧《煤炭法》异同分析;
4、当前煤炭经济运行情况介绍与展望。
培训班将邀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矿业大学等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授课,并与学员代表交流。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11年6月17至23日,报名截止6月13日;
地点:厦门市(6月17日报到)
第二期
时间:2011年7月2至8日,报名截止6月26日;
地点:黄山市(7月2日报到)
具体地点等相关事项待参加培训班人员报名后另行通知。
五、费用
1.会务费:980元/人(不含食宿费等);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组团8人以上的团队,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其团体活动。参加培训人员请填好报名回执表,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处。
培训处联系人:王彩清 赵 非
会务咨询电话:010-63811646 63810746
会务传真:010-63811687 会务手机:13910635092
监督咨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
负责人:高莉 李迎春
监督电话:010-64463336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监总局大楼) 邮编:100713
七、培训证书及财务报销
参加培训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制的培训证书,证书编号可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查询,证书可作为行业内评级与考核参考。请自带2张2寸证书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财务报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作为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各单位把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差旅费报销与结业证书挂钩,对没有正常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采取不报或少报差旅费用的措施,从而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严肃送培人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本通知在“国家煤炭工业网(www.coalchina.org.cn)”“人事培训”或“通知公文”栏和“中国煤炭教育网(www.coaledu.cn)”的“培训动态”栏均有公布,欢迎各单位上网查阅、下载。
附件: 新《煤炭法》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