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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00 来源:关于举办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培训班 发布人:黄振东

中煤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字〔2010〕57 号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煤炭协会,各煤矿企事业单位: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宣贯培训,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201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精神,全面学习落实《通知》精髓,进一步做好《规定》的宣贯培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通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的组织工作与交流
    请各收文单位积极转发文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班,做好统筹安排,并确定专人带队。
    为增加交流的效果,请参加人员提前准备文字材料,并通过电邮发到培训处。培训处电子信箱:2005mtyxb@sina.com
    二、参加培训人员
    1、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协会有关人员;
    2、各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与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三、培训内容
    1.当前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现状;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精神;
    3.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4.全面解析《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培训班将邀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矿业大学、部分煤矿企业集团等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授课,并与学员代表交流。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时间:2010年12月3至9日,报名截止11月25日;
    地点:南宁市(12月3日报到)
    第二期
    时间:2010年12月17至23日,报名截止12月10日;
    地点:海口市(12月17日报到)
    具体地点等相关事项待参加培训班人员报名后另行通知。
    五、费用
    1.培训费:900元/人(不含食宿费等);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
    六、报名办法
    组团8人以上的团队,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其团体活动。参加培训人员请填好报名回执表,务必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传真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培训处。
    培训处联系人:王彩清    赵 非
    会务咨询电话:010-63811646  63810746 
    会务传真:010-63811687       会务手机:13910635092
    监督咨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
    负责人:高莉 王景亮
    监督电话:010-64463336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七、培训证书及财务报销
    参加培训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印制的培训证书,证书编号可登录“国家煤炭工业网”查询,证书可作为行业内评级与考核参考。请自带 2 张 2 寸证书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财务报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人事培训部作为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各单位把参加各类培训班的差旅费报销与结业证书挂钩,对没有正常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采取不报或少报差旅费用的措施,从而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严肃送培人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本通知在“国家煤炭工业网(www.coalchina.org.cn)”“教育培训”栏和“中国煤炭教育网(www.coaledu.cn)”的“培训动态”栏均有公布,欢迎各单位上网查阅、下载。
    附件: 《通知》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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