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文件
中煤运销运行〔2013〕32号
关于做好2014年煤炭产需衔接
合同汇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导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3]2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2014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4年煤炭产需衔接工作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请各省(区)煤炭管理部门协助我会做好本省(区)合同汇总工作,积极督促所属煤炭企业开展产需衔接,加强对地方煤炭企业的协调,及时汇总衔接进度,对产需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与我会进行沟通。
(三)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主动与用户企业衔接,根据自身的生产能力,以生产实际为基础,签订量质价齐全、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时间内,尽快完成产需衔接工作。
(四)2014年煤炭产需衔接合同统一由煤炭企业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汇总。
(五)合同网上汇总工作自即日起启动,并将于2013年12月31日24时结束,请完成产需衔接的煤炭企业尽快上网进行录入汇总。
二、合同录入工作相关要求
(一)此次合同汇总继续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以发煤、收款的煤矿为供方(出卖人),接煤、付款的厂家为需方(收货人)所签订的一次购销合同为统计依据,多次转卖的购销合同不予统计、汇总。
(二)各单位在“中国煤炭市场网”进行网上合同录入时,要确认所录入合同的铁路发站、到站,下水煤中转港、接卸港等信息准确;同时,要注意选择合同起始日期、有效期限,中长期合同要录入合同期限、运输方式,并区分用户所属行业。
(三)在录入合同时,每笔合同最多可录入5条合同明细,且各条明细中收货人的到达地区须为同一省区,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到达省区。
(四)在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出卖人的铁路发站须为同一铁路局,不得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发站路局;收货人的行业隶属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行业的收货人;收货人所属集团隶属关系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企业集团的收货人。
(五)录入水陆联运合同时,须选择煤炭运输中转港口,收货人为直接用煤的终端企业用户时,须增加选择煤炭接卸港口。
(六)合同汇总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我会将把所汇总的合同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运力衔接。
三、联系方式
石 瑛 010-64463696
韩淑琴 010-64463700
孟令坤 010-64216272
王士彪 010-64463700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