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编制电煤价格指数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监中心[2006]17号
各电煤价格指数据采集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6]677 号),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分别向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转发了通知(中煤运销信息 [2006]11 号)。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价格监测中心与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于 4 月下旬又在重庆举办了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培训会议,会上证求了各数据采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后的《电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名单》、《电煤价格指数填报说明》、《电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对应表》和《电煤价格指数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前 将 1~5 月份的数据上报,煤炭企业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至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电力企业通过电力燃料信息网上报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从 2006 年 7 月开始上报 6 月份的数据,正式实行模拟运行,各数据采集企业请于每月 6 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刘刚
电话: 010-68032391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孟令坤
电话: 010-64216272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刘丹丹
电话: 010-63415464
附件:一、电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名单
二、电煤价格指数填报说明
三、电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对应表
四、电煤价格指数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