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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5-18 00:0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人:黄振东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并自今年 6月起大幅度提高8个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同时,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根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 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 .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上述文件要求各地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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