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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煤改环评细则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12-22 00:00: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人:黄振东
  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哪些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哪些需要补办矿井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近日,山西省环保厅视企业不同情况规定了开展环评的具体实施细则。
  对于兼并重组中单独保留的矿井,矿区面积未发生变化,只是产能增加,已编制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省环保厅原则上将不再要求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矿井环评变更文件,文件中要包含矿井的基础资料、环保审批情况、环保措施和设施变化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总量的确认文件等相关资料。
  对于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文件的矿井,在8月20日以前不能上报的,企业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工作,并在8月20日前上报矿井的基础资料、矿井重组前的环保审批规定的履行情况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等,经省环保厅初步审核确认后,可以先期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随后补办矿井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对于15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项目的环保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煤炭矿区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矿井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受理和审批规划矿区内的单个煤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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