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煤矿安监局就预防和查处煤矿瞒报事故行为专门下发文件,决定畅通“三个渠道”、 采取“三种方法”、建立“三项制度”,切实预防和查处煤矿瞒报事故行为。
在事故信息报送方面畅通“三个渠道”:一是督促煤矿依法及时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事故。二是协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分局(站)通报。三是各分局(站)在主要产煤县区、乡镇和瞒报事故行为多发地区发展一批信息联络员,指定专人与信息联络员联系,及时掌握煤矿事故信息,减少瞒报事故行为。
在事故核查方面采取“三种方法”:一是独立核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由各分局(站)安排人员进行核查。二是联合核查。独立核查后取得了相关证据,但案情较复杂,无法深入核查的举报案件,由分局(站)联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三是移送核查。涉及事故背后腐败问题的举报,或局领导认为需要移送的,由分局(站)移送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核查。
在加大预防和查处瞒报事故工作力度方面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对事故首次实名举报人,由分局(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依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举报奖励。二是建立事故信息联络员奖励制度。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的,给予200元奖励;年底按信息员的信息量多少,经分局(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建立举报案件回复制度。事故举报案件核查和调查处理完毕后,实名举报的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举报人;省局交办的,同时向省局书面报告核查和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