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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煤矿瓦斯抽采技术暂行规定》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07-10 00:00:00 来源:中国机械专家网 发布人:黄振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坚持“先抽后采”的瓦斯治理方针,四川省出台了《煤矿瓦斯抽采技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四川省煤炭赋存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约30%煤矿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含量高、透气性差。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该省把瓦斯抽采利用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规范技术行为,提高技术水平,《规定》明确了矿井瓦斯抽采的基本条件、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及审批、抽采泵站建设、抽采瓦斯利用、抽采管理等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川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其中:2007年完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抽采可行性论证的普查工作,完成100对以上突出矿井和部分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设;2008年完成250对以上高瓦斯矿井和新鉴定的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设;2009年完成所有高瓦斯、煤与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建设。

  四川省要求,所有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设;鼓励无瓦斯抽采技术力量的矿井,通过与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合作模式建设瓦斯抽采利用系统;系统配置的所有设备、安全设施和施工建设质量要符合《规定》;建立专门的抽采利用队伍,各工种人员须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工程投入可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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