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门将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
《通知》指出,我国小煤矿个数占矿井总数90%以上,其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等问题。2008年,全国小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瓦斯事故总量的85.2%和74.3%。为此,4部门决定联手进行专项整治。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通知》称,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产煤省市统一领导、各产煤市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第一阶段为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第二阶段为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整治时间跨度相当长,远长于2008年4月至7月的“百日安检”,将对煤炭供给带来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