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以来,陕西省相继发生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
一、强化隐患治理,夯实安全基础
各产煤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
(一)2008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
(二)2008年内发生过透水事故的煤矿;
(三)2008年内发生过顶板大面积垮落事故的煤矿:
(四)“2008年内发生过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煤矿:
(五)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煤矿;
(六)证照不全的煤矿;
(七)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无风作业的煤矿;
(八)未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或有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行为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矿井安全真实情况的煤矿;
(十)前期查出的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煤矿;
(十一)对2008年联合试运转检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煤矿:
(十二)各类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
二、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及其负责人处以规定限额的罚款,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一)瓦斯超限作业的,即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卷瓦斯浓度超过0.75%或存在其它瓦斯超限问题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无风作业的,即存在角联巷道、巷道风速不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井下采用临时通风设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巷及专用回风井或通风系统存在其它重大隐患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
(四)恢复生产未制定技术措施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时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包矿,省属煤炭企业集团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包矿务局(公司),矿务局(公司)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包矿的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内容、责任和要求,督促煤矿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凡因工作不力,所包区域或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包保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各类煤矿均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限定下井作业人数。国有重点和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年(含30万吨/年)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60人,核定能力6--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严防企业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强化大矿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益秦集团、汇森煤业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立即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同一采区同时入井人数超过100人,矿井总回风巷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分别超过0.75%和1%的矿井或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按较大事故进行追究处理。
六、强化市场意识,合理组织生产
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面对当前煤炭供求关系逆转、价格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状况,要积极采取以销定产、提高煤质、减少库存、稳定价格和保障安全等措施,切实做好煤炭供应工作,坚决扭转煤矿安全被动局面,
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区、市)政府和煤矿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