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政府制定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依照法规扎实抓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真落实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兼并一批、关闭一批小矿山和小选厂,禁止审批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逐一安全检查,做到“三个清楚”:一是尾矿库数量和安全状况要清楚,二是尾矿库下游居住人口、重要设施等可能出现的危害情况要清楚,三是尾矿库是否非法违法生产运营要清楚;严肃查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运行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现有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被免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自受处分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矿山开采业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