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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监局 云南省煤炭局四措施加强停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1-19 00:00:00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发布人:黄振东

今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我省工业经济发展增速明显减缓,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大量产品滞销,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库存积压严重,产品开始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导致用电量、用煤量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价大幅度下降,煤炭产能过剩,部分煤矿煤炭产品积压严重。目前,我省已有一部分小煤矿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切实加强停产、半停产煤矿的安全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采取四条措施加强停产、半停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加强对停产、半停产煤矿的监管监察,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停产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停产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尤其是对半停产状态的煤矿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专人负责督查,确保停产期间不淹井、不发生事故。

二是督促和指导停产、半停产煤矿调整采掘布局,调整采掘作业循环,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调整井下劳动组织,由每天二班生产变为一班生产,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实行集中生产,使矿井组织正常生产。

三是督促停产煤矿充分利用非正常生产时期,进一步加大矿井安全投入,加快井下技改工程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度,认真分析现有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全员素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加强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并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恢复生产方案》程序、步骤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恢复生产工作。严格执行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验收关,防止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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