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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给矿井定铁规 转包的矿井不得复工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1-18 00:00:00 来源:河南商报 发布人:黄振东
        年设计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矿井,如果在技改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生产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必须立即关闭。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对于资源整合矿井产权不明晰、挂靠国有大矿及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矿井;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等系统装备不符合规定等九种情况,矿井继续停工停产整顿。
        年设计能力在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矿井,如果在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关闭。
        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等五种情况的矿井,必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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