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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矿井必须关闭 达到17条标准可复工复产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1-18 00:00:00 来源:郑州日报 发布人:黄振东

     昨日,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存在6种情况的矿井必须关闭,达到17种标准的矿井可复工复产。

  《通知》指出,存在以下6种情况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

  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矿井,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

  将复工复产的矿井,需要达到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齐全有效;具备安全施工条件,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国有控股比例要达到51%以上;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矿井劳动组织管理符合规定,不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等共17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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