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人员不下井、交接班不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今后,煤矿职工遇到类似问题,都可拒绝下井,并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矿工是煤矿安全的第一知情人,往往也是事故受害者,因此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矿工的监督作用,落实煤矿职工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为此,草案规定,身处一线的矿工有权了解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环境及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信息。同时,对于煤矿企业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指挥的,矿工有权不下井、不作业。企业不得因矿工行使抵制违章指挥权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矿工有权对本单位的非法违法生产和侵犯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具体范围包括越层越界、以掘代采、私挖滥采的,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组织生产的,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使用国家禁止的井下运输工具的,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的,迟报、隐瞒煤矿事故等。对于矿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被企业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受到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的,也在举报范围内。
随后,山西省将设立统一的举报机构和免费举报电话。经查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将获1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