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职能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近日省政府决定,由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向所属煤矿(包括在建矿井)直接派驻安全监督员(每矿不少于2名),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省政府对安全监督员的要求是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5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是: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作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参加派驻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调阅安全生产图纸及相关资料和随时进入煤矿各企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协助煤矿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有关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每月末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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