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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矿难案一审宣判 事故煤矿负责人被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字号:[    ] 发布时间:2007-12-25 00:00:00 来源: 发布人:黄振东

  本报哈尔滨12月23日电 七台河“11·27”矿难案昨日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是本月15日、16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昨日宣判的5名被告人分别为发生事故煤矿的原矿长马金光,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法院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被告人马金光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认真履行作为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最终酿成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马金光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等4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煤矿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导致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发生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强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恒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志恒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树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链 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回顾

  2005年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皮带井发生的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经过多日紧张有序的搜救。截至12月6日9时,当班井下有242人,其中73人生还,169名矿工遇难。此外,事故还造成地面机房2名工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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