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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报七台河“11.3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2-02 00:00:00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发布人:黄振东

  12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隆煤矿一井“11.3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11月30日16时50分,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隆煤矿一井二右一片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同志分别对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做出重要指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盖如垠同志连夜带领省安监局、煤监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12月1日,盖如垠副省长在七河市召集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佳木斯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龙煤集团及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现场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报》要求,从即日起,各产煤地市政府要对安全生产没有把握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矿井一律暂扣各种证照,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各发证机关重新验收核发相关证照,各级政府重新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有生产行为的一律关闭。要加强对长停井、停产整顿井、技改井的监督检查,发现借整改之名私开工作面擅自生产的坚决关闭,并对矿长和驻矿监管员等有关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通报》强调,各产煤市、县政府要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二年保留和关闭矿井规划,“十一五”后三年全省煤矿数量平均压减35%,鸡西、七台河、牡丹江市要压减40%以上。要加强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按规定监督达到关闭标准,防止死灰复燃。对已批准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在资源未划定范围、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未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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