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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私设煤炭市场 最高罚5万元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9-26 00:00:00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人:黄振东

    兰州市每年消耗煤炭约1400万吨,其中三大电厂约600万吨,工业企业约450万吨,民用取暖锅炉约300万吨,居民生活(含市场和餐饮)约50万吨。如此大的耗煤量,严重影响兰州市的空气质量。为了改善兰州市冬季空气质量,兰州市将通过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用煤标准、禁止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经营和使用,从源头上堵住有烟煤和劣质煤进入兰州市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从而防止燃煤对大气的污染。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对经营企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私自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不入驻煤炭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或者视不同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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