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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发布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9-02 00:00:00 来源:乌海市政府 发布人:黄振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乌海政发〔201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确保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 根据自治区要求和标准,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 保税减费。对煤炭生产企业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将现行煤管费征收标准调减为3.1元/吨。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等。

    3. 继续暂停收取我市重点煤焦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企业配套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4.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积极处理煤矸石,对所产煤矸石数量、质量进行实测,按照生产、利用双方签订并履行的购销合同,实行专用煤矸石票“一票制”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资格。

    5. 煤监、煤炭、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和证照,力争在三至五个月内完成。对井工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露天煤矿实行产能考核管理,实际生产达不到核定产能50%的,责令停工停产,并取消主体资格,进行重新整合。

    6. 积极促进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和延伸,加快煤炭就地转化增值。鼓励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优势。鼓励煤电联营、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焦化等重点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近用煤,节省运力和成本。鼓励地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并购市外煤炭资源,同时积极吸引市外煤炭生产企业参与我市煤炭加工企业整合重组。

    7. 鼓励企业外调煤炭,凡调入我市境内的煤炭,一律不收取煤管费。

    8.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周边铁路局的沟通协作配合,主动帮助企业增加煤炭产品铁路发运量。

    9. 加强对洗煤园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功能。

    10. 调整充实乌海市能源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配置等功能,提高煤焦行业整体抗市场风险能力。同时由政府出资,聘请国内煤焦行业的资深专家,对全市煤焦化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创新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1. 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扎实到位。同时,要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2. 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从2013年8月3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止。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文库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卢利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朱晓峰  市煤炭局局长

张云峰  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赵  根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韩丽萍  乌达区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

武建国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孙志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路蒙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

张  明  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子鹏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国胜  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茂林  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煤炭局,负责企业享受政策的认定、备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朱晓峰(兼),副主任田双平,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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