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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06-08 00:00:00 来源: 发布人:黄振东

渝煤监安监〔2011〕23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各矿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生产,保障全市电煤供给,缓解近期全市电力电煤供给异常紧张的局面,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情况,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许可证颁发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渝府〔2011〕4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渝府〔2009〕2号文件规划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改扩建矿井(已关闭矿井除外),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到期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可按原生产规模依法延续有效期”,许可证延期有关要求和程序按《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渝煤监办〔2011〕168号)执行。
    二、根据渝府〔2011〕41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资源整合矿井自资源整合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资源整合矿井、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自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资源整合矿井、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在批复的建设工期内未完成建设施工又未申请延长工期的,依法暂扣其许可证。
    三、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其许可证到期后未提交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暂不办理许可证延期,待其提交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后,再办理许可证延期。
    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煤矿的证照监管,许可证到期后要依法责令矿井停止生产,待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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