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办发[2011]618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中煤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事故预防、经济赔偿、安全监督”的重要作用,探索市场化煤炭生产风险管理机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我省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共同组建成立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公司)。这是我省首家全国性金融保险法人机构,也是我国第一家服务于煤炭等高危风险行业的专业保险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运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非常重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要求“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为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要求“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3月28日,袁纯清书记在《关于中煤保险公司获批和开展运营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运用好这一平台,既有利于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又有利于推进发展”。李小鹏常务副省长、任润厚副省长对推进中煤保险公司稳健起步、加快发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1日,任润厚副省长专程到中煤保险公司进行了调研指导。
为认真落实袁纯清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建立煤炭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煤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坚持专业化经营,积极探索煤炭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做好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事故预防、经济赔偿、资金融通、安全监督”的重要作用,创新拓展煤矿建井工程保险、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煤炭货运险和井下特种财产损失保险等煤炭保险业务,有效提升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领域的保障能力,与煤炭企业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稳定”的生产保障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煤炭安全生产保险机制,充分运用好中煤保险这一平台,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路径,积极与中煤保险公司建立风险管理战略合作关系,有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预测、评估和控制工作,切实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我省煤炭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