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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04-20 00:00:00 来源:福建能源集团 发布人:黄振东

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

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严禁违规核准、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矿新建、扩建、改建三类。新建煤矿是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是合法生产煤矿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对生产系统部分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为稳定现有生产规模和保持正常接续,由一水平向下一水平转移、一采区接替另一采区,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薄弱环节技术改造、水平延伸技术改造和采区接替技术改造三类。

  新建项目核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有关规定执行。

  扩建项目和采区(系统)接替类改建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其他改建项目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省属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查),其中,涉及井口数量、位置发生变化的改建项目在审查核准前应先征得省经贸委书面同意。其他改建项目的核准文件应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权属煤炭子公司不再审查核准薄弱环节技改类的改建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二)把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关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谁核准、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仍按福建煤监局《建设监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和采区(系统)接替类改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其他改建项目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省属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资源赋存情况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设计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指井口位置数量、开拓方式由平硐开拓改为斜井或暗斜井开拓)调整以及总投资变化达30%及以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经贸委报告,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含修改)的审查工作要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按照“分别受理、共同审查、各自批复”的原则组织开展,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各级各部门、设计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矿井设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339号)要求开展设计及审查工作。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万吨/年,改建项目的生产能力一律表述为“按原有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和扩建项目应明确设计生产能力。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对于未经核准以及违规越权核准、矿井水患调查不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和开展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工作。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

  (三)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工期提前或超过批准工期50%或9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报告。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按项目获得开工备案之日起至批准联合试运转之日止。

  煤矿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构造、资源条件变化或外部建设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可申办施工期延长手续。工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工期的50%,最多不得超过1年。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已批准施工期结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初审、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复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有关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子公司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有关人员应提出现场核实意见并暑名,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向省经贸委申请延长工期时应附“煤矿建设项目延期施工申报表”(见附件)。凡布局不合理且存在“楼上楼”关系、剩余建设工程项目不清、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子公司要切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的月调度管理,及时掌握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进度。

  (四)规范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必须按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试运转相关手续。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改建项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整体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申请内容应包含矿井主要生产系统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等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公司)接到煤矿建设项目单位联合试运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及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审查和考核,并自考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凡超施工期的,一律不得批准其进行联合试运转,一律不得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五)提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关于煤矿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55号,以下简称《新建竣工通知》)、福建煤监局《建设监察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和验收标准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1〕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要与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减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煤矿新建项目和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的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验收由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联合办理。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以下改、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参照《新建竣工通知》,采取联合办理形式同步开展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前的省级现场核查也采取联合办理形式同步开展,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的相关审查审核工作一并同步办理,尽量减轻煤矿企业负担。

  二、强化监管,督促煤矿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等5部门《整合技改通知》、福建煤监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9〕24号,以下简称《施工安全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落实好防范事故的各类保障措施。

  (二)加大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力度。各级各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煤监局等3部门《施工安全通知》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管理。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当月的建设进度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并予以登记,重点核实当月进尺数和火工品消耗量,凡施工进度与火工品消耗量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停止建设并按提供虚假情况立案查处;在开展月度现场验收时,要在井下相应地点设置施工进尺验收固定标志点,凡擅自移动或破坏标志的,一律停止建设并按提供虚假情况立案查处。同时,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情况月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调度,及时上报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图和煤矿建设项目进度表,凡当月未及时上报的,一律暂停该地区(单位)建设项目有关审查审批手续。对于没有按时逐月上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暂停受理其建设延期申请。

  (三)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以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开采和水害防治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予以停工整顿;凡存在省经贸委等5部门《整合技改通知》中规定的“项目未经设计审批和未获得开工备案回执,擅自施工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一律撤消其建设项目,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关闭。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延期施工申报表

 

省经贸委     福建煤监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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