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行[2011]41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技改矿井最终技改期限核定工作。督促因客观因素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矿井,向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理由,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矿井技改设计确定的工程量和工期,初步核定最终技改竣工期限,由市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批准,4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抓紧落实限期退出煤矿审查上报工作。督促不具备技改扩能资源条件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尽快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作出相关承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4月1日前将名单上报省煤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三、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煤矿整治。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核查国有大矿周边小煤矿超越界开采情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联合执法,有关煤矿企业要主动参与,按时反馈书面意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