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管[2011]5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全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的要求,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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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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