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6日发布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向社会公布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保留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15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行政审批事项处理意见确认书》,审核确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15项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4项)
1. 煤炭生产许可;
2.煤炭经营许可;
3.矿长资格证核发;
4.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6.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8.煤矿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9.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10.关闭或报废矿井审批;
11.新建、改扩建、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
12.国有煤矿采矿权转让审查;
13.“三下”开采方案审批;
1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2项)
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审查、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审批;
2.矿井放顶煤月产10万吨以上工作面开采审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