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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明确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01-10 00:00:00 来源: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人:黄振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6日发布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向社会公布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保留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15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行政审批事项处理意见确认书》,审核确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15项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4项)

    1. 煤炭生产许可;

    2.煤炭经营许可;

    3.矿长资格证核发;

    4.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6.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8.煤矿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9.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10.关闭或报废矿井审批;

    11.新建、改扩建、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

    12.国有煤矿采矿权转让审查;

    13.“三下”开采方案审批;

    1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2项)

    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审查、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审批;

    2.矿井放顶煤月产10万吨以上工作面开采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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