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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办法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12-17 00:00:00 来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人:黄振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及其他政策法规,参照《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是河南省煤矿工会授予本行业各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高荣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范围是在推动我省煤炭行业科学发展、经济提升、安全稳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四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条件: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在提升职工队伍素质,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创立自主品牌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核心技能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我省煤炭行业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落实人口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组织动员职工为推进我省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建功立业,推进行业民主政治建设,创新发展工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本辖区或本单位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事迹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第六条  省煤矿工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在全行业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比赛和其他重要工作、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和“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生产安生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随时按本法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颁发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推荐申报程序是:单位申报,经同级党政审查同意,上一级工会提出推荐意见,并逐级上报,河南省煤矿工会审批,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其中,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必须先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八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对象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把关,分级负责。各级工会对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申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中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一般以上一级工会为主,河南省煤矿工会根据需要对重点对象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河南省煤矿工会对获得“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对获得“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先进模范作用,为他们参与改革发展、推动企业进步、促进安全稳定创造条件,激励他们不断作出新贡献。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影响带动全行业广大职工,形成全行业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氛围,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疗(休)养,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单位党政支持,按照规定落实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对在就业再就业、子女就学或患病就医等方面遇有困难的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三) 出现治安、安全、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非法离境的。
    第十八条  取消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或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河南省煤矿工会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状、奖章和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煤矿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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