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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再审批年产120万吨以下规模新建煤矿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10-15 00:00:00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发布人:黄振东

    10月13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通报:省委省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安全生产责任体制进行了完善,严格了重点行业准入标准,并严肃了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凡发生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据通报,《意见》重点体现了“四个严格”:一是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从“打非治违”、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面都提出严格要求。二是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标准。特别是煤矿行业,明确要求2013年要完成煤矿兼并重组和产能3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的淘汰关闭工作,今后不再审批120万吨/年以下规模新建煤矿。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考核。《意见》强调,各市州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在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的同时,强调在事故查处上坚持党政同责,凡发生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意见》强调,在“打非治违”行动上,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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