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安徽省经信委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对煤矿的安全培训列入执法检查和监察计划。把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方式。对检查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并严肃追究,从严处罚。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所在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