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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30万吨以上矿井须聘请专家组验收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4-26 00:00:00 来源:城市晚报 发布人:黄振东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煤矿停产整顿重要决策部署,彻底排查整改隐患,做好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的通知》。

  此次复产验收,对30万吨以上煤矿复产验收,包括《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及《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等情况;对9万吨以上30万吨(含)以下煤矿的复产验收,在30万吨以上煤矿复产验收内容基础上,还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重新审核;检查矿井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对9万吨以下和扩能达到9万吨的煤矿的复产验收,在9万吨以上30万吨(含)以下煤矿复产验收内容基础上,必须形成9万吨扩能能力之后方可进行。

  此外,要严格复产验收程序。由市(州)政府向省安委会提交复产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复产验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结束后,30万吨以上矿井需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安监局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30万吨以下矿井需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安监局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由市(州)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履行和初验相同程序。对30万吨以上矿井,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必须聘请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对9万吨(含)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由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验。专家组和专业咨询机构必须报省安委会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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