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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快推进矿区绿化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4-17 00:00:00 来源:内蒙古煤炭工业局 发布人:黄振东

内煤局字〔2013〕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矿区绿化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工作、做好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要求,为加快我区煤炭矿区绿化工作和强化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矿区绿化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我区煤炭工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实施传统产业新型化的有效途径,是夯实煤炭工业发展基础,是实现煤炭工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创建和谐矿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自治区范围内煤矿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实施矿区绿化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企业都要设立和完善绿化造林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管护队伍,制定有效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建设“绿化、美化、硬化、亮化、景观化”绿色矿山的要求,编制和实施涵盖整个矿井生产期内的的矿区及周边绿化造林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矿区绿化和生态治理工作要纳入办矿准入条件、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逐年考核修订完善。确保矿区造林绿化和生态综合治理工作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三、明确煤矿企业的绿化与生态治理责任主体,积极参加地方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矿区绿化和生态治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不留死角、综合治理”,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施矿区绿化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保持和恢复矿区生态多样性。
    四、煤矿企业要按照和谐矿区、绿色矿山、生态矿井的目标,创建高标准绿色矿区环境。各盟市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成一批花园式矿井。实现矿区生态再建和区域绿化,带动矿区周边农牧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根本好转。
    五、按照有利于矿区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实现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目标,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开发、环境、民生 “三同时、三同步”的要求。新建矿井要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全覆盖实施矿区绿化工作;生产矿井要全面开展生产生活区、排土场矸石山、矿区运输通道、采空沉陷区、火区治理复垦区、裸露地表边坡、周边荒山的造林绿化和生态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开展老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的复垦绿化和综合治理工作。
    六、各盟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将矿区绿化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与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兼顾。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落实加快推进煤炭矿区绿化工作的具体措施、煤矿企业编制本单位绿化造林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七、近期自治区煤炭绿色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行矿区碳汇林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区范围内推进“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活动,每个煤炭企业每年按照每生产10吨煤炭,捐植1颗“节能减碳”树,或每吨煤捐植0.4-1元植树费用,用于改善矿区及周边环境。探索建立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治理基金,用好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盟市制定实施。
    (二)巩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成果,做好回填复垦和绿化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火区治理的剥挖收尾工程和回填复垦、植被恢复工程。确保在2013年上半年按自治区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全部完成火区治理复垦绿化任务,为自治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三)开展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项目。各盟市要加快组织开展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规划报批和已批复项目施工,到2015年前要完成50%的采空区绿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区历史积累下来的老煤矿采空区治理并全部复垦绿化。
    (四)推广绿色开采,推进矿区生态建设。全面开展绿色矿区建设工作,绿化优化美化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硬化绿化全部运输道路,全封闭地面生产设施;发展矿区循环经济,鼓励推广矸石充填开采。
    请各盟市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附: 煤炭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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