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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新措管理煤矿井下柴油储存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6-25 00:00:00 来源: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人:黄振东

    随着煤炭科技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在煤矿井下应用不断增加,井下柴油的储存和使用逐渐成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日,山东煤监局依据《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柴油储存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1.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要按照《规范》规定,结合矿井的实际,制定井下柴油运输、储存和加油的有效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位;运输和储存柴油所用的油桶、加油硐室的通风系统、安全装备条件以及柴油的储存数量等必须符合《规范》规定,对加油硐室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储存柴油。

    2.设计单位在矿井安全设施设计中,对井下柴油运输和储存硐室的设计,要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3.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井下柴油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监管,各监察分局要依据《规范》加强监察,如发现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现象,要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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