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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3-23 00:00:00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人:黄振东

    3月21日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性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全面清理规范相关部门在煤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据了解,涉及煤炭生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等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按照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省政府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收取;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涉及煤炭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服务性收费1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根据规定,对通过铁路发送和到达(省内到达货物及省内电煤除外)的运输货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吨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铁路煤炭运输抑尘服务费,根据规定,地方铁路按3元/吨收取,国铁线路可按部颁标准执行。

    涉及煤炭销售的服务性收费有煤炭计量费1项。凡经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具备计量条件的煤炭计量站,在实施计量称重服务时,可按规定标准收取煤炭计量费。煤炭计量站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也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收任何费用。

    据悉,近期陕西省还将开展对涉及煤炭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收费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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