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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1-04-02 00:00:00 来源: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人:黄振东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湘煤集团鉴定机构:
    现将《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附件:1. 煤炭特有工种目录及编码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湖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我省煤炭从业人员素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省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煤炭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煤炭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煤炭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从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湖南省煤炭工业局领导,在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下,由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培训鉴定工作。分布在湖南境内各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受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国家和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法;  
  (二)统一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要求,对湖南煤炭国有集团公司和有条件的区、市(县)级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及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四)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聘用;  
  (五)组织制定湖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编制培训教材,按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建立标准试题库;  
  (六)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负责湖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筹建湖南煤炭行业技能人才信息网络,为就业及人才交流提供报务;  
  (八)组织开展湖南煤炭工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术交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和咨询服务;  
  (九)承办其它与之相关的工作事宜。   
  第五条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职责  
  (一)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办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在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站对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建立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  
  1.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考核场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设施;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向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建站申请。申请建站的单位应依据承担鉴定工种、等级和类别等拟定建站方案,经省煤炭职鉴中心审核同意后,填写《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一式四份)(式样见附表),征求湖南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意见,报“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核准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2.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煤炭职鉴中心”备案。  
   (四)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在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统一组织开展工作;  
  2.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劳动工资业务和职业技术培训业务人员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  
  3.应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并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鉴定中心;  
  5.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员(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6.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8.不断完善条件,自觉接受劳动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9.做好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以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一)各级煤炭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煤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现在岗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利用本专业精湛技艺,为煤炭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要求进一步提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五)被安置的复退军人和劳务输出人员。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程序及收费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参加职业资格初级(五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参加职业资格中级(四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参加以中级技能培训为目标正规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或从事本职业(工种)7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参加职业资格高级(三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参加以高级技能培训为目标正规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四)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五)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5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职业(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六)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无论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均可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申报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多次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级与技能业务相关的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
    6.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7.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申报高级技师考评资格条件
    1.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
    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 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6.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
    (七)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
    已经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或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4) 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向本人所属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申请鉴定人员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参加鉴定资格,各鉴定站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 
  (二)鉴定站审核后将申报技能鉴定的人员按工种、分类、申报等级等情况列表报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鉴定中心根据鉴定站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考评小组。  
  (三)鉴定站根据鉴定中心意见,核发申报人员准考证,并按鉴定中心安排的时间、方式由鉴定站组织考核、考评。鉴定中心派督导员检查指导。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根据国家 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统一命题进行鉴定考核,考核分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2.鉴定技师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煤炭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 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鉴定技能等级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 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湘价费〔2010〕64号等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员工技能鉴定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十二条  煤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  
  (一)煤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用制,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  
  (二)所聘用考评员必须是取得煤炭行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考评人员的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力、报酬和义务。  
  (四)实施职业技术鉴定时,鉴定中心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或考评小组。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坚持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五)做好考评人员及考评小组的集训,加强对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并建立管理档案。对于违反考评人员守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不改,问题严重的考评人员由鉴定中心报请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三条 考评员职责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与评审;
  (二)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必须熟悉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提高鉴定水平;
  (三)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四)在考评过程中,考评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六)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核规则。考评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   

  第十四条 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总库的基础上,在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建立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分库。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考务管理程序以保证题库规范化运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使鉴定对象在统一制定的标准下进行考试。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煤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煤炭职工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要严格证书颁发规定和程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煤炭特有工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二至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煤炭职鉴中心核发。 
  第十八条 经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鉴定站列表造册报省煤炭职鉴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3)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煤炭特有工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煤炭职鉴中心呈报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盖章方为有效。  

    第八章  年检和评估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由省煤炭职鉴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自行编制考核试题和组织各类工种考评问题;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对优秀鉴定站和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问题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  
  (二)对鉴定站的评估工作一般为每三年一次。其内容: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材料、鉴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对于合格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报请上级予以撤消。  
  (三)年检和评估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煤炭鉴定中心制定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煤炭职鉴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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