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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写进政府规章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00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人:黄振东

    湖北省政府今天正式发布《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此外,该《规定》共41条,其中有12条为违规后如何“问责”的条款,占29.3%,体现了治乱用“重典”的原则。

  《规定》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等13个大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8项责任。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媒体曝光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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