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省煤炭行业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省煤炭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第六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有关部门的建议,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实施个案监督检查。
第十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五)行政许可运行程序是否规范;
(六)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专题问询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适用执法依据不当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关(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的期限;
(五)监督检查机关的名称和制作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监督检查机关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对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通报,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视情给与通报批评。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全省煤炭行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