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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出台《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
字号:[    ] 发布时间:2010-07-20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报 发布人:黄振东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从今年开始,对铁、煤、金三种主要矿种执行新的矿业权价款缴纳办法,对以往设置的矿业权及新设置矿业权,不管其出资勘查性质,一律有偿化处置,彻底实现并轨,同时提高了矿业权价款缴纳征收额度。
  针对以往只对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业权及部分扩界扩深的采矿权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部分未处置过价款的采矿权仍无偿占有国家资源的情况,《办法》规定,已设置的探矿权,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其价款按采矿权价款处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或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可扣除原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金或探矿权价款。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一律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由于扩界(扩深)等新增的资源储量,要补缴采矿权价款。
  该省对采矿权价款采取了由资源储量与价款缴纳标准相乘的新的计算办法。其中资源储量采用为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改变了过去评估中使用的可采储量概念,从而增加了参加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
  在价款缴纳标准上,充分考虑了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矿石品位、地理区位、开采条件等因素,以分矿种、分品级累进计价的方式确定价款缴纳标准。其中煤矿品种分为主焦煤,肥、气煤、1/3焦煤,无烟煤,贫煤、瘦煤,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褐煤6个品种,采矿权价款最高每吨15元,最低每吨2元;按地区分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最高为邯邢地区调整系数为1.15,最低为承德、秦皇岛地区调整系数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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