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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12-25 00:00:00 来源:中国煤炭报 发布人:黄振东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出,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按照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规定提出,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优先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如果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按照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进行考核。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对于稀缺煤种,我国实施鼓励进口的政策。自2005年以来,我国炼焦煤进口量逐渐增大,目前已占到需求量近10%的水平。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规定提出限制稀缺煤类的生产总量,有助于遏制煤企盲目扩产行为,有利于稀缺煤类实现产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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